根据《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及《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检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该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命名。
2.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可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带头并组织学习《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台帐、签约审批、履约检查、档案管理和奖惩办法等制度);
(3)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依法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4)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
(5)除因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外,其他合同履约率达100%;
(6)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本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3.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参加考核命名的企业于当年1月底前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请表》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自查。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并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批表》,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考核命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于次年3月15日前对申请考核命名的企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命名,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发布公告。
4、对已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检制度。申请年检的企业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检表》,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意见后,连同《荣誉证书》送交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年检机关在《荣誉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不在《荣誉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和在命名年度的翌年未申办年检的,不得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其牌匾和《荣誉证书》应主动交回原命名机关,拒不交回的,由原命名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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