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办事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申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T 1147-2013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4/T 1147-201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事项名称和代码
本行政许可名称: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编码:10289800000694001X12440000
5 受理范围
5.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5.2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6 受理地点
本行政许可在媒体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深圳市、佛山市顺德区的受理地点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地点见附录A或实施机关网上办事大厅。
7 办理依据
7.1 本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主席令34号)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见附录B.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六条(条款内容见附录B.2)设立。
7.2 本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条款内容见附录B.3)。
8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媒体单位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媒体单位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实施。各级实施机关的名称见附录A。
9 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的办件类型属于承诺件。
10 审批条件
10.1 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a)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b) 以下审核内容全部通过的: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10.2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
表1 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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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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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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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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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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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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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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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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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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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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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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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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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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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准播证、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等广告媒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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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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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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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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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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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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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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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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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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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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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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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包括广告审查员任职书及法律专业毕业证书、广告法律法规培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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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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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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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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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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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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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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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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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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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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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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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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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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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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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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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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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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