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企业登记代理服务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门市企业登记代理服务行业协会。
其英文名称为:JIANGMEN CITY BUSINESS REGISTRATION AGENCY SERVICE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缩写JMBRAS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一)由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
(二)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非营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接受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加强企业登记代理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密切企业登记代理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和企业登记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并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中具有前瞻性、倾向性和共同性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促进企业登记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一切活动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遵守和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江门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址为:江门市蓬江区紫茵庭园2幢1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学习交流,规范管理,业务培训。其具体内容为:
(一)开拓企业登记代理市场,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评估、论证和咨询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和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和纠纷;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论证和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业规范和社会服务承诺,并依照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准入资质审核的协调性工作;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座谈,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公正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
(八)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依法成立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企业登记代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件;
(五)自愿交纳会费并参与协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筹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六)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5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0.5万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0.5万元
(六)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0.1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组织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采取无记名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核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对会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任务;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各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经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 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法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对秘书处和其它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五)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收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汇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经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手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经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协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当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个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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