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将于2016年9月10日起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的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开展此项检查事出何因,用意何在?相信这是众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关心的问题。
总局之所以在全面推开营改增4个月后开展这样一场声势浩大、暴风骤雨的专项检查,其原因有四:
一、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发票不规范问题有所抬头,严重影响税收管理秩序和营改增的改革成效,主要表现为销售方“不开票”、“开票难”和“开错票”。其中既有试点纳税人面临税制变革不适应,不理解的原因,也有不熟悉增值税发票使用知识的原因,更重要的是部分纳税人利令智昏,盲目迎合购买方变更品名、金额等不合理要求,或枉顾煌煌税法的明文规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不开发票。
二、部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存在服务不佳,管理不善的问题,一是代开发票环节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各种资料,造成“开票难”;二是代开环节疏于审核纳税人开具发票品名是否超出经营范围;三是办理发票增量、增加最高开票限额等事项拖沓推诿或标准过严,使发票成为影响纳税人正常经营的“裹脚布”,四是缴销营改增前地税发票不及时,形成了易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的漏洞。
三、部分地区营改增和发票相关政策宣传辅导效果不彰,使得社会上对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变革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存在诸多误解和困惑。有的纳税人竟然以营改增为由涨价,利归于己而害归于国家;有的纳税人巧立名目,额外向需要取得专用发票的购买方索要各种证明资料。虽然这类行为均已曝光和得到制止,但也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还需加强营改增的宣传力度,防止别有用心者借曲解营改增政策而扰乱发票使用秩序。
四、涉票投诉处理不及时,有的投诉渠道存在信息不畅通、沟通不充分,处理不及时,反馈滞后甚至“泥牛入海无消息”,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和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形象,也助长了部分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侥幸心理。
为有效开展专项检查,总局采取了先由各省国税局自查,再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明察暗访工作,特别是把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纳入明察暗访工作范围,将促使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发票使用知识宣传,严格监督辖区内纳税人按章按法使用发票,使购买方的知情权和索取发票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提出的整改措施可谓空前严厉:对于纳税人,一旦被发现有发票违法问题将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更将纳入税收黑名单;对于税务机关,要求发现发票管理问题必须立查立改,立行立改,加大宣传力度,接受购买方监督。同时,涉票事项投诉响应举报时间被压缩至3个工作日。对于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总局还将予以绩效考评扣分。
发票管理秩序是否良好,对营改增税制变革能否顺利达到预期效果具有重大意义。面对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使用和管理中发生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总局意图着力整治,本次专项检查其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整改措施之严均为前所未有,可谓“乱世出重典”。相信经过此次专项检查,纳税人将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有更加全面和正确的认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和发票管理也将更加规范和有效,进而使营改增后发票使用和管理中乱象频发的趋势得以扭转,使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税总函〔2016〕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
税务机关是否大力宣传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纳税人关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5.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投诉举报。
二、专项检查的安排
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保障和服务营改增顺利实施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取得实效。货物劳务税、办公室、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局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地自查
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省国税局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附件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只报送电子文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重点抽查
2016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工作范围,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总结通报
2016年11月30日前,税务总局对各省国税局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整改落实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一)严格执行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规范、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要立查立改,立行立改。
(二)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见附件4),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检查责任
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压缩投诉举报响应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肃问责,税务总局将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时予以扣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