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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阅读:10822

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来源: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为指导小微企业正确填列纳税申报表,及时享受税收扶持,现将有关纳税申报具体操作解读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重难点解释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享受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将其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相应的免税额填列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5=7栏×征收率3%)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等),应填列在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出口免税的收入,应填列在申报表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享受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将其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栏次,相应的免税额填列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第16=8栏×征收率3%)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等),应填列在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出口免税的收入,应填列在申报表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3、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有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同时按第2栏×征收率3%计算累加到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相关栏次。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如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将其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应纳税额应按第4栏×征收率3%计算累加到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同时按第4栏×1%计算累加到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2栏的值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录入;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2栏的值时,按第12栏的值录入第13栏,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第14栏)×征收率3%。如果该纳税属于超标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被列为“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第1×适用税率(一般为17%,低税率为13%))+(第4×征收率3%)。 

  6、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14610栏中“本月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填列的数相加大于3万的,则不允许填列第781516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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