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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商场(店)、书店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  阅读:536

《公共场所卫生管现条例》明确了条例适用于的公共场所是: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 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 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 室、公共交通工具。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 以上的室内外场所、书店。

  问题说明

  市局印发的《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商场(店)、书店在办理登记时应取得公共场所生许可作为前置许可事项。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因部分商场(店)、书店未达到规定面积,卫生部门不予审批的问题。就此,市处与市卫生局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市卫生局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70-1996 (商场 (店)、书店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和县、乡、 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外场所、书店,卫生部门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范围与上述范围一致。因此,对低于上述面积的商场(店)、书店, 卫生部门不再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市处将据此调整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未凋整前请各科按照上述内容执行。 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登记符合面积标准的商场(店)、书店不要求补交卫生许可文件。对名称中不体现商场(店),但经营范围中包含销售或零售商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论其营业面积是否符合标准,均不再要求其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另外,根据江门市卫生监督所给海淀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对儿童游乐锻炼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请示的批复(附件2),儿童游乐和锻炼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范围,故对申请从事儿童游乐和锻炼经营的,不要求其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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