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 联系协会 | 设为首页
会员账号: 密码:
注册
会员单位 更多>>
会员文章 首页 > 会员文章 > 会员文章
私车公用,给予的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0日  阅读:525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税局)
上一个文章: 财务人员要知道:税务机关根据这3个方面来评价企业纳…
下一个文章: 不能为了节税乱用“小规模”身份
友情链接
江门弘信会计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
米尼照明
天地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江门国家税务局
江门地方税务局
广东工商
江门工商
广州信息红盾网
网站首页 | 关于协会 | 招聘及培训 | 企业备案 | 行业政策 | 法律园地 | 新闻中心 | 财务代理 | 会员服务 | 企业登记 | 注册商标 | 下载中心 | 特种行业 | 会员单位
创域科技